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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10月28日

我们的希望,你最值得看的电影-Cinderella Man

    刚刚看过影片铁拳男人(Cinderella Man),这是我在近三十年来看过的最令人激动的影片,它向我们展示了爱的神奇力量和人性非凡的的忍耐力。
    在那段令人不堪回首的辛酸时光里,主人公面对每天生活的困境,为了能全家不受饥饿折磨而奋力地拼搏。当所有的人都觉得生活没有希望的时候,当其他人都在压力下尽情堕落的时候,他没有放弃,他永远没有放弃他的家庭,他始终在战斗。
    我曾经相当怀疑一部电影除了能够给人们带来视觉刺激之外还能有什么,我一度认为电影只能给我们带来茶余饭后的消遣,但是我错了,看过铁拳男人后,看过主人公詹姆斯·布洛克在困境中如何坚持之后,我知道了,一部电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激励普通人的人生,他让我们普通的人生充满了斗志,让我们低俗的日子充满希望。当尾长达二十分钟的拳击比赛中再次熊熊燃烧起来的时候,当那个勇敢的男人在奋勇搏斗的时候,在他那沉郁顿挫但坚定真诚的内心中,在无数观众的呐喊声中,在场外更多的普通人窒息的盼望中,在家人几乎难以承受的担忧中,终于得到了完全的释放,获得释放的不仅仅是那颗坚韧的心,那些观众的神经,家人几乎崩溃的意志,更是我们这些普通又渺小的人终于在烦闷的生活中的一种释放。
    作为一名近三十岁的律师,我在午夜近凌晨的时候因为一部电影放声欢呼,也许在出现最后的搏斗过程中,我还有一丝丝理智的束缚,我还谨记着德国人的那种静默的态度,但是在最后,我终于再难以压抑心中的那股力量。
    在电影里, 主人公布洛克和他周围的人们的生活与灰姑娘等待水晶鞋的浪漫没有半点类似。贫穷,只有贫穷,饥饿、寒冷、破碎的家庭,一切都是因为贫穷,而终点就是排成一列的坟墓。每天在码头铁栅栏外的排队只是为了得到一份零时装卸工作,以维持在家等待着食物的妻子儿女的生活,父亲省下一片面包给小女儿,孩子 寒冬里发烧却因为没有钱买药看病而不得不把他送到亲戚家中。为了挽救自己几近破碎的家庭,为了将送人的孩子接回自己的家中,为了履行给儿子的一个承诺,主人公布洛克不得不放下自尊,去向那些人格极其低劣,势利的拳协高层伸手伸手乞讨。看到电影的终了,我们并不在乎那个不再年轻的拳击手挥出的每一拳是否有力。他从来不是一个拥有铁拳的男人,他就象平凡的灰姑娘,从人生灰暗的谷底奋起,在攀越巅峰的过程中散发出令人鼓舞的光彩,他鼓舞了更多的如同他一样生活在困境中的普通人们。那些视生活如游戏而侮辱对手同时也侮辱自身的人永远也无法懂得,埋藏在这个已经不再年轻的男人眼睛里面信念的亮光。
    坚定的信念,不屈不挠的意志,才是我们这些普通小人物唯一的希望。
   

8月4日

连续开庭6个半小时

上周五去开庭,
在朝阳劳动仲裁委员会,
同时四个案件一起审理,
我从上午9点一直连续不断的开庭至下午3点半,
最后把我饿的都不饿了,

服了,给别人处理劳动纠纷的案件,结果把自己的劳动权利给严重损害了~~~

7月3日

怀念那些日子~~~

       俺的空间现在好冷清哦,不过没办法,现在不比以前有很多时间经常添加内容了。
       看了吴同学PASSAU的照片,感觉好怀念那里啊
       添加两张学德语时候的照片,感受一下那已经逝去的岁月~~~
6月1日

换律所了

俺跳槽到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部做律师了,呵呵。http://www.junzejun.com/cn/
 
俺们的工作以证券业务、并购重组业务及风险投资业务为主要业务方向,具体包括:

投资银行部服务领域

  • 企业改制、重组与股份公司设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收购与防御;
  • 企业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 境外上市;
  • 外资收购;
  • 管理层收购(MBO);
  • 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
  • 风险投资;
  • 员工激励计划。

谁有上述业务的可以找俺啊,哈哈

4月8日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俺最近接手个案子,经高人指点,有点心得,写了点东西贴出来,大家看看是否可行啊?

 

湖北利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利森公司)借南太平洋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太航公司)的名义招收空乘人员进行所谓的培训,谋取暴利。导致数十名年轻学员每人损失都高达十几万元,更加可惜的是,白白损失了5年的青春时光,在人生最灿烂的岁月里又有几个5年呢?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我们就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那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南太航公司是一个注册在南太平洋一个岛国的公司,在我国并没有分支机构,况且现在人去楼空,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但经过调查发现,湖北利森公司是南太航公司的绝对大股东,在国内注册经营多年,并且南太航公司的领导人员几乎无一例外的也是湖北利森公司的领导人员,两公司间混用公司账户,在对空乘人员的招收培训上更是浑然一体,笔者认为,这就造成了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混同。

一般来讲,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还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分离原则乃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在。尽管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遵守与公司人格及财产保持分离的义务,但是几乎每一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皆主要是按照分离原则来构建的。依照分离原则,公司不仅是人格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且也是责任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内外人格的展现以 及自身财产的维持上,皆应保持独立与完整:公司应有其自身的意志与决策机构;应按照法定以及其章程约定的治理结构模式来进行管理;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享 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处分财产;公司应按照法定或其章程约定的准则,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也应当在维持自身资产完整而有效的基础上,偿付自身所欠之债,履行自身的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法定的理由解散与终止,并按法定程序最终处理其资产与债务。所有这一切的环节与过程,公司皆是作为与股东分离的独立主体而自生自灭。股东不应当将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按照任何法定与约定的方式而强加给公司,股东更不能随意支配与处分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公司为其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但在实践生活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国家相比,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客观环境和市场条件尚未真正形成,在经济生活中,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导致公司人格混同,以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对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正如上述湖北利森公司与南太航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混同行为。

公司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 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此时,公司已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股东的傀儡,在对外第三人的债权人看来,已经发生了认识困难,产生了实际的模糊。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首先,公司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股东一旦出资成立法人机构,即丧失了财产所有权,拥有的只是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作为物上的投资人所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变成为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如此,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如若公司财产与该公司成员财产不能做出清楚划分,混为一谈的话,就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就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在实践中,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 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公司人格混同。

其次,公司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实践中,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在一人公司与家族公司中尤其突出,如果控制股东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活动,将公司组织机构与自身人格相混同,法院则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再次,公司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在实践中,公司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1、公司与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3、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独立性几乎丧失。

在本案中,湖北利森公司与南太航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人组成两个公司,两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冯忠权,两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为一体,甚至两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连公司账号都是通用的,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该投资者所掌握,这样,在南太航公司与其投资公司湖北利森公司之间就已经发生了人格混同,此时我们就应该揭开公司的面纱

揭开公司的面纱,又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了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 条和第64 条就明确规定了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而公司人格混同是引起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当出现公司人格混同时,其法律后果自然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而由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即指突破南太航公司的有限责任的限制,直接由其背后的股东即湖北利森公司对南太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实现对受骗学员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月1日

律师怒了会怎样

昨天真的怒了
 
痛下决心成为房奴后,谁知道业主昨天又找借口说不卖了。LP和中介还劝我说要不就再找其他房子吧。
 
当俺不是律师的时候,当俺还在德国做穷学生的时候,当俺在德国还不会德语的时候,面对德国佬的违约行为,俺尚且不怕,运用法律武器讨回800欧元并且免费上了半年语言班。
 
现在俺是正式律师,并且俺已经是个绝对专业的国际律师,况且俺的中文说的要比德文要强的多,面对这种违约行为,俺怎么能退缩,二话不说,按照绝对专业的途径,通过绝对合法的方式,运用绝对正确的法律,大张旗鼓的准备讨个说法,俺准备最少要求起码相当于俺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结果是,今天上午业主觉察到俺的各种措施后,突然改口说房子还是卖给俺~~~
 
无语了~~~~
 
律师怒了,不会天崩地裂,也不会忍气吞声,更不会哭天抢地,但是一定会用最平静的最合法手段,要你赔偿最多的钱!!!
3月30日

冷/房奴

今天巨冷,冻死俺算了
 
除了早上挤公交的时候稍稍有一点点温暖外,
 
其他都是冻的要死。
 
上周末俺终于能为房奴了,
 
接下来的岁月里俺得努力赚钱了,
 
房奴、房奴、房奴~~~
 
 
 
 
3月17日

求职空姐要小心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民航事业开始蓬勃发展,以前想都不敢想的飞机旅行也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随着我国国有航空公司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长足发展。自2005年我国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的飞机飞上蓝天之后,我国在短短几年中有十几家国营航空公司陆续组建,给我们蓝天增添了民营企业的风采。

 

我国的民众和媒体对于民营航空公司的组建一直都持有一种欣喜和支持的态度,但在实际的运营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的民营航空公司在非常蓝天后都面临的各个方面的困难和压力。例如,我国首家民营航空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已经正式接到民航总局的停航令。对于那些真真正正经营、老老实实做航空事业的民营航空公司企业家们,我们历来都是怀有崇敬的心情去看待他们,对他们的每一步努力,都给予肯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确实存在部分所谓的企业家们,打着民营航空公司的幌子,到处招摇撞骗,欺骗那些有着航空梦想的年轻人。

 

2009年2月18日,陶雪、孟婕和周莉三位漂亮的年轻女孩走进了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她们想要委托我国航空法律专家、被誉为航空法第一律师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主任律师,代理起诉一家名叫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太航公司),案由是劳务纠纷。张起淮主任律师认真听取了三位当事人的陈述,我作为助手参与了旁听,这起案件最初乍听起来,似乎是一件及其平常的普通案件,但在三位当事人的叙述中,一个时间跨度长达5年,受害人数数十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的涉嫌欺诈的严重事件渐渐浮出水面。

 

事件还得从5年前说起,2004年三名女孩还在北京经贸职业学院中的航空学院学习乘务员专业。她们都是自小就怀有一个飞上蓝天的心,梦想有一天成为蓝天上的天使----空姐,为了实现梦想,她们经过严格考核,终于考入北京经贸职业学院中的航空学院进行系统的学习。由于自身条件突出,专业理论扎实,她们对未来充满着憧憬。临近毕业的她们,忽然听说在北京华侨大厦有个关于空姐的招聘会,自然是非常高兴,满心欢喜的赶往北京参加面试。

 

面试的主办方是湖北利森有限公司及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其实两个公司仅仅名称不同,其他都基本一样,有着共同的法定代表人,有着共同办公地址,甚至连公司人员也是常常混为一谈。两公司共同的董事长冯忠权,原本是一个依靠航空运输发财致富,后组建了湖北利森投资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家。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他逐渐发现了利用航空业发大财的商机,于是开始积极筹建民营航空公司。在2003年7月终于在澳洲附近的一个名叫瓦努阿图共和国的小国家里注册成立了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但此时,南太航公司既没有飞机,也没有飞行员。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南太航公司浩浩荡荡的进入北京,在北京华侨大厦打出招聘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空乘服务人员的旗号,号称将招聘数十名适合在国际航线服务的空乘人员。这样有诱惑力的旗号,登时在当时的引起极大的轰动,尽管面试费用不菲,但招聘地点仍然被围的水泄不通,参加应聘的人数非常之多,在所谓的初步筛选后,决定录取40-50人。上述的三名女孩即被幸运的选中。

 

2004年9月南太航公司与包括三位女孩在内的数十名应聘人员签订所谓的《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初录人员培训合同》(以下简称《初录合同》),并同时规定必须交纳培训费1.6万元及其押金1.5万元,所谓收取押金的理由是为了督促学员认真学习,说什么完成全部课程培训后,公司将在三日内退还全部押金。南太航公司方面说,如果不交纳培训费和押金,就视为放弃初训的机会,为了能够实现梦想中的职业梦想,学员们不得不交纳的高昂的学费和押金,人均3.1万总共40-50人合计费用数目高达上百万元的资金被要求打入南太航公司董事长冯忠权的私人建行卡里。《初录合同》第6条规定:原告经培训后考核通过合格并取得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后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出国劳务手续。《初录合同》第7条第2款规定签订合同后基本工资:1200美元,另加上机补贴300美元,另外公司还免费提供往返机票、境外食宿、人身保险等事项。学员们看到合同内容都非常兴奋,其许诺的高工资也让学员们对未来的美好生活充满信心。于是在开学前夕,大家都按时赶往合同规定的培训地点按时参加初训培训。

 

就在初训培训快要结束的时候,很多学员都向公司询问,什么时候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在2005年7月8日所有学员都收到了一封《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录取通知》,还附件了一份《南太平洋国际航空公司实训人员培训合同》(以下简称《实训合同》),为了表现的更加真实,甚至还给每位学员邮发了一份空乘培训班管理制度的样本。在通知书中先称赞各位学员在上一期初录培训中表现优异,决定录取参加下一期的实训培训,对于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问题则说必须通过实训考核后再另行签订,并且着重强调要再次将1万元培训费和3万元劳务费汇入湖北利森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里,上期收纳的1.5万元押金不予退还直接转入此期培训作为押金。面对这所谓第二次培训,各位学员家长有些虽然有所怀疑,但是面对已经花去了近5万元钱,现在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于是包括上述三位女孩在内的很多学员又继续参加了实训培训。

 

实训培训结束后,学员家长又屡次提出签订正式合同的问题,南太航公司每次都没有正面答复。进入2006年,南太航公司又安排学员进行了转机型培、体检、带飞等各种培训,同时收取了高于正常范围的费用。以体检为例,医院收取的体检费用只有每人200元,但南太航公司则收取6百元。奥凯的试飞的服装费原本每人只有几百元,结果南太航公司却收取2800元。

 

最后一项带飞接受后,也即2006年10月开始,南太航公司再没有安排其他的培训,广大学员只好在家等待公司安排。期间很多学员及家长电话询问公司的下一步安排,于是在2007年南太航公司数次发出通知书和道歉信,试图安抚学员。但事件久拖不决,越来越引广大学员的不满,最终逐渐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尖锐。最终上文中提到的三位学员提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个谎言,竟然能够持续长达5年,数十万财产的花费,让身处期间的受害者有苦难言。如此严重的社会事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应当首先引起广大求职者的高度注意。在求职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各样的公司,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尤其是那些心怀空姐梦想的年轻女孩们,在应聘时候,一定要注意招聘公司的背景,看看对方是否真正有实力完成所承诺的事项。同时应当抓紧法律的武器,一旦觉察出应聘公司有任何问题的时候,应当立刻寻求法律救济,委托律师收集相应证据,对于公司培训收费的相关证据一定要有效保存,任何公司所发出的文件也要留好,因为这些都有可能作为日后采取法律手段时的重要证据。最后,我们希望类似的事件不要再发生,类似的悲剧不要再上演,让我们共同拥有一个美好的蓝天。

3月16日

论文结束,心情愉快

上周一(2009年3月9日),我的论文由航空航天大学的黄卉教授提出若干修改意见,又返回来,主任让我抓紧修改,于是,我有点灯熬夜修改完毕,终于在上周五(2009年3月13日)上午交了上去。
 
黄卉教授,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理论”的坚定支持者,而我认为责任构成“四要件理论”更有说服力,且更占据通说理论。于是黄卉教授提出的若干意见中,除去关于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外其他都是很尊重教授的修改意见的。
 
这篇论文从接到手里这一个多月来,几易其稿,大的修改就有三次,从最初的稿底到现在已经修改的面目全非,只有主旨没有变更,从最初让我写的航空法方面的论述,改到现在《论航空器侵害地(水)面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也许主任是航空法专家,而我实在是对航空法知之甚少,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论文写成自己最熟悉的侵权法领域,查阅无数资料,周末跑遍了几乎北京所有法学书籍全面的书店。现如今,不知道成果是否能让航空大学的教授们满意。只能拭目以待了。
 
一直在思考着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似乎不算是,但是主任是老板嘛,所以他的名字不但要加上,还要放在我前面滴。不晓得结果怎么样,但是我感觉如果不行的话,呵呵,我就去读博士去,将这个论文写的详细且深入就会成为洋洋洒洒的博士论文,因为现在虽已经有17971字,但还是很多问题没有论述的很清楚,毕竟这个领域的相关文章不多,还是很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的。
 
呵呵,论文结束,心情愉快,以此文纪念这些日子的辛苦。
3月12日

流年不利

最近流年不利,所有人的律师执业证都下来了,只有我的没有发!
 
省司法局说省级培训我没有交培训费,怎么可能?!!!
 
还好我保存了所有发票,XX的,我还得给他们快递回去,
 
真是流年不利啊
3月10日

你排队了吗

昨天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派遣落户的手续,我的老天,我足足排队排了三个半小时,最后都怒了。
 
然后我就站在办公室门口,每当再有想提前进去的所谓的“就是问问”的人,
 
我都怒目而视,大吼一声:“你排队了吗!!!”
2月19日

论航空器对地(水)面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问题

今天,我终于把如题的论文写完了第一稿,《论航空器对地(水)面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问题》这篇论文是源于我所2004年所代理的包头空难所以引发的思考。
 
包头空难的事件是指2004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CRJ200型客机(航班号为Mu5210)从包头机场起飞准备飞往上海。飞机起飞10秒钟,坠毁在机场附近的南海公园(南海公园位于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飞机撞毁南海公园大门售票厅及园内道面后,坠入南海公园湖中,并发生强烈爆炸,致使公园的建筑物、娱乐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管线、辅助设备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时,因飞机坠入南海湖并爆炸,给湖水造成严重污染,使湖内水生动植物及微生物资源受到严重损害,严重破坏了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
 
最终的结局是东航公司赔偿两千四百余万元,这是世界上首例因空难造成湖水污染赔偿案。
 
因为这涉及到航空法上的立法空白,理论与实践意义非常重大。好好总结这起案件就显的尤为重要。
 
经过连日奋战,我终于将第一稿写成了长达20页的论文。交给主任看看,再修改,再审阅,再修改~~~~~
 
论文太长了,就不贴出来让大家费心费眼了。
2月9日

关于厦航黑名单事件中受害人签订的《调解意见书》的分析

最近在所里工作,写了一些关于当前热点案件的分析,现贴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有关厦航黑名单事件全过程请各位自己在网上了解一下。
 
 

2006320日,受害人和侵害人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审理中,侵害人厦航公司以19万余元的劳动生活补助为要挟,迫使受害人签下了一份违背真实自愿的《调解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第3条规定:受害人离开福州回老家就业,“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侵权人厦航公司航班的权利。

 

首先,此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从债法的相对人来讲,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处于一种极为不平等的地位。双方原本是为解决侵权人在受害人为其工作十余年后擅自解除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此时,侵权人厦航公司持有应支付受害人的财产包括一次性支付受害人经济补偿金、空勤灶伙食补贴差额、军龄补贴、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及护理费用、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侵权人以此为要挟,提出在签订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榕劳仲调(2006184号《调解书》前,需要先签订一个此调解书的附件,即《调解意见书》。侵权人意图很明显,乘被侵权人生活处于困难之时,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内容中剥夺了原告选择职业的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班的权利。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之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侵权人所要达到的目的,此项意见书侵犯了受害的自由择业权和人格尊严权。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中选择职业的权利就包括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动所在地的权利,而在侵权人所要求的的协议内容中,规定受害人必须离开福州回老家,这就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自由选择劳动所在地的权利,其内容违反了我国民事基本法《劳动法》的有关公民选择劳动职业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剥夺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从而违背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项协议应当自始无效。

 

其次,原告与被告厦航所签定的“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航班的权利”条款,此项内容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一般人格权三项内容的核心。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因此,无论自然人的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人格尊严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因而具有主管的因素;其次,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这种客观因素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但与名誉这种社会评价不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做人资格的评价,评价的内容不是褒贬,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尊重,是把人真正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尊重;最后人格尊严还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因此说,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客体即一般人各利益的基础。“人的尊严是宪法体系的核心。”自1982年以来,从宪法到基本法、单行法,都强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构建了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一般人格权体系。

事实上,人格尊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而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中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受理,确定侵权责任。因此,既然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将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界定为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如果所侵害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人的地位的自我认识、或者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特定社会客观评价,使对民事主体的人的价值、地位等根本性的做人资格造成了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了人格尊严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权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歧视是最主要的侵害人格尊严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受害人作为一个服务于侵权人厦航公司十余年的老员工,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原本有着无比的热爱,但在重新面对自己所服务过的公司时,他却不能享受到哪怕一个普通旅客所应有的待遇。他所遭受的,是侵权人有严重歧视的拒载规定,所谓没有子女前不得乘坐厦航公司飞机,所谓离开福建回老家发展。在一次次的拒载事件中,受害人多次在公众面前被各种歧视行为所折磨。面对平日都很熟悉的老同事,如今却因为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对自己投来猜忌的眼光,往日的亲朋好友如今也都形同陌路,这对受害人而言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作为任何一个拥有正常感情的普通人来说,面对这些行为在心理上都是难以接受的。侵权人的歧视,对受害人人格的贬损,旁人的非议,朋友的指责,甚至是亲人的分崩离析,最终导致受害人对自己做人资格的怀疑。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 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受理,确定侵权责任。因此,应该确认侵权人构成对被害人人格尊严权的侵害行为成立,侵权人应该承担该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最后,我们认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及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首先,从生育权角度来讲,本案中侵权人在协议中明文规定,受害人必须先有孩子,后才有可能有资格乘坐厦航的飞机。这首先侵犯了受害人的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和干涉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这是任何第三人所无权干涉的权利和自由。在本案中,侵权人粗暴干涉了受害人的生育权,在协议中规定,受害人必须先生育孩子,然后才可以坐飞机。这种行为明显的是在干涉受害人何时生育的权利。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原本就是受害人天赋的权利,但侵权人凭借其强势地位蛮横的干涉了受害人天赋的权利和自由。况且配偶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在侵权人侵害受害人生育自由权的同时,也在事实上干涉了受害人配偶的生育权。根据科学研究,在人类繁衍中,总有一定比例的人群因为先天的或是后天的原因没有或丧失了生育权。假设受害人或者其配偶很不幸的在此之列,夫妻之中至少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的话,那侵权人根据协议的规定就从根本上禁止了受害人乘坐厦航飞机的权利。根据我们的调查,厦航公司的某几条航线在全国是唯一的,也就意味着,如果受害人没有生育能力,就完全丧失了通过空中交通工具在全国某两点的通行权。这相当于限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说危害后果是及其严重的。

其次,从协议规定受害人不能乘坐厦航飞机的角度来讲。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在未来或长或短的一段时期里,厦航公司有可能成长为全国最大的航空公司,甚至会在国内或国际航空界处于垄断地位,其飞行的线路可能会遍布全国或全球,有很多航线就仅此一家享有。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厦航限制受害人乘坐厦航飞机,就等于是剥夺了受害人乘坐空中交通工具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在国内范围内,受害人无论有何种紧急的情况,都只能选择铁路或公路交通。在国内范围内,就相当于剥夺了受害人进行国际旅行、工作的权利。这就极大的干涉和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会对受害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综上,我认为侵权人所进行的侵权行为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会给受害人造成极大损害,应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2月6日

律师感受

在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涉外部工作有段时间了,下个月就可以拿到执业证书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了,呵呵,回头想想---感触颇多呢~~~
 
律师工作是一如既往的忙啊,我也总算知道了我的法律咨询原来价值这么多钱,哈哈。俺现在郑重声明:以前朋友们咨询法律问题让我解释的口干舌燥竟然连水都不给俺喝的时代彻底过去了!以后起码得给口饭吃才给说滴,嘿嘿~~~
 
大家以后有什么问题,继续欢迎来咨询我,哈哈,虽然俺很忙滴~~~~~
 
 
 
10月4日

某年某月某天

北京英明伟大的汽车单双号措施结束,空气质量也如预想的一般迅速下降。
现在站在窗户前,满眼都是白茫茫的一片。
好像自己生活在云朵里一般。
 
看到了同学发自美国和欧洲的照片,
看到那蓝蓝的天,净净的水,仿佛那就是天堂。
而我,好像是从天堂掉下来的人
 
有时候,趴在LP身前,看到小家伙在肚子里跳啊跳,
我就在想,
把他带到这个糟糕的环境里真是一种罪过。
但他的到来,还是让我的生命里多了一些很奇怪的感觉,
好像自己未曾年轻,
却又老去~~~
9月1日

这几天的空气真好

最近几天,北京的奥运结束了
 
其他的变化没有看出来,只是发现现在空气果然好了很多。尤其是这几天,阳光灿烂,空气的能见度非常高。我站在我家客厅(19层)的大窗前,感慨万千:北京的空气质量终于达到了德国帕绍最差的时候了。
 
可惜,这里没有小河,没有小山,也没有城堡,只有一栋栋盖好的和正在盖的大楼,慢慢的一层层的遮住我的视线。满眼望去,有种在雅典的感觉,只不过把那里一排排的小楼房变成了一栋栋的高层,只是远远望去,楼顶都是白白的一片片铺到远方。
 
刚看了晓雷的BLOG,好怀念慕尼黑的啤酒节啊。以前年年都去的,可惜从今年起估计很难有机会再去那里喝的酩酊大醉。很怀念那里的游览车,不过没关系,呵呵。偶家住在欢乐谷对面哦
 
不知道德国的朋友都还好吗?我好想念你们呀?ACP的工友们,你们还在幸福的被剥削着吗,呵呵?
 
天气这样好,忍不住领着媳妇去散步喽
1月26日

2008年的德国没有雪

真是奇怪,今年的德国出奇的暖和,根本没有去年的大雪,也没有前年能把人冻死的劲头。好奇怪哦
 
今天在路上,竟然发现路边的草地已经发芽了,真是令我实在是太惊讶了。去年的这个时候,还是漫天大雪呢,今年似乎就没有下过雪。前两年实在是把我冻的厉害,所以去年买了全套的登山滑雪装备,以为今年就可以在寒风刺骨中自由漫步呢。结果呢,今年竟然这样的温度。今天在图书馆竟然热的我不得不把衬裤脱下来。从今天开始,我决定不用穿衬裤了,否则实在是热的难受。
 
德国的冬天没有雪,真是好奇怪。
1月12日

我的2007年

     2007年不知不觉的过去了,似乎发生了很多事情,但是细算下来,我整整一年,就做了两件事情。虽少,但却意义重大。

     07年的年初开始,就有心参加当年的司法考试。众所周知,这被誉为中华第一考,自然是不敢掉以轻心。于是,打工,攒钱,在德国人的工厂里拼命的做工,从宝马到ACP再到那个蛋糕店,总之能赚钱的地方我都去了。到了五月底,终于揣着暂下的一点血汗钱返回国内。在飞机上的感觉超好,因为终于拿着在德国赚的钱回国内消费去了,呵呵。虽然已经三年没有回家,但是只在家里呆了10天就开始了我的复习计划。在威海的一个半月,我复习完了第一遍。非常感谢大学舍友刘老大,给了我很好的学习环境。随后去了北京读辅导班。从串讲班一直学到冲刺班。每日在那个北京电影学院的礼堂里累得死去活来。913返回德州,1516考两天。19号飞回德国。时间就是这样紧凑,甚至回德国的时候连再回家看看的时间都没有。到了11月,成绩下来,哈哈,91+96+89+91=367 通过!虽然这算不上高分,但是我仍然很高兴。毕竟是三年没有回国,三年没有看一点中国的法律,终于在三个月的时间里搞定了我们法律学生的最大绊脚石。

     自从国内参加司考回来,就感觉应该把德国的学业搞定了,不想再有意拖下去了。因为司考一旦通过的话就可以回国参加工作了。毕竟也是老大不小的人了,总得回家成家立业不是。呵呵,说来真是千里姻缘一线牵。就在此时,我遇见了她,一个仿佛在冥冥中一直等待的那个人。很奇怪感情的事情。有的时候就是一个邂逅的时机就很可能会注定一生的缘分。我们就在这种巧的不能再巧的时机中认识了彼此。这就是我二次回国的动力。在飞机上的忐忑不安可想而知。下了飞机,见面,竟然像是相识很久的故友。随后的事情,我们一起借着这段缘分见了各自的父母。老人们竟然比我们更加高兴,各自的家人都对我们彼此非常满意,当然这让我们也是兴奋异常。然后我们订婚,这好像是出乎所有的人的意料。但是我们却感觉非常的自然,缘分到了,感情到了,为什么不订婚呢。我不否认自己也是一个传统的人,男人成家立业本来就是理所应当的。我没有那么新潮,不敢有那种丁克的想法,只想找个人老老实实过日子。对于我们之间的感情,我可以很自豪的说,我很幸福!    

     整整一年,就做了这两件事情。当然在这一年里,我也曾去奥地利徒步旅行,也曾到维也纳的金色大厅里欣赏音乐会。但是,这些06年还津津乐道的事情在07年里已经不觉得黯然失色了。因为07年里我除去了职业途中最大的障碍,也遇见了我今生最重要的那个人,与此相比,还有什么值得一提呢?

11月5日

二次回国

     明天又要回国了,很多朋友都认为我的脑子出问题了。不晓得为什么回来刚刚一个多月就又要回去。
     谢谢几个好朋友给我的送行,很感激你们对我的鼓励。07年对我似乎很重要,我终于选定了一个将来要走的道路。无论它有多艰辛,有多少坎坷,我都会一往无前,绝不退缩。有时候,面对选择的时候才是最痛苦的,选定了,坚定了,反而事情就简单了,我现在只需要考虑如何去走好它,不必再在为去何方而苦恼了。虽然妈妈对我说,可能头两三年会很苦。我安慰她,就当我又出国一次吧。往后的日子再苦,估计也不会超过在德国的日子了。
     很多事情需要亲自回去,有很多的东西只有回去才会有机会争取的到。我是9月19号就回到德国的,从9月20号起就一直沉浸在幸福里。为此我甚至不能实现和老金的约定,我们的健身计划我总是不能去参加,每每感觉很是惭愧,但是还是不会后悔的。就要回国了,很多事情都会有个水落石出了,也许07年真的是对我很重要,甚至重要的会超过我选择的道路。就像老毛对我说过的,希望一路走好吧
     明天又要回国了,这一次没有考试,没有任务,但是我却感觉压力更大,什么时候我回国的时候可以轻松一些呢?  
10月18日

秋雨PASSAU

    近日德国每日阴雨连绵,看来是快到了冬季了。

    每年的秋天,德国小雨就像是调节温度的指挥棒,每一场雨过后,温度就会下降一些。这种情况大约会持续一个月左右,然后就是飞雪连天,直至次年的三月底才会融化。我不喜欢德国的秋天就是因为德国的秋天实在是太凉了。它不冷,只是凉,凉的你浑身哆嗦。你又不能穿上冬天的大衣,因为中午的那几个小时还是会挺热。于是你就只有忍着。德国人不喜欢打雨伞,不是大雨的时候,都是一个个穿着防水的夹克穿梭在校园里。在国内的时候,一点点小雨人们就赶快打开花花绿绿的小伞,场景煞是好看。我一般都独自穿梭在这些五颜六色的伞中。朋友有时候问我,为什么不打伞,每日带着伞,下雨了反而不用。我一般笑笑说,带伞是为了防雨淋,但是如果这么小的雨就大伞的话,那么你在德国就一年四季都举着伞吧。

     上午在图书馆里呆着。中午十分,顿感腹中饥饿。想回家,但看到屋外好像在零星下点小雨。于是对自己说,等等吧,一会可能就停了。于是继续看书。约过一个小时,感觉腹中饥饿难当,但是雨好像又大了。于是,又忍。半小时过后 ,实在抗不住了,饿的我坐在椅子上整个身体都扭曲了。于是决定回家,从而铸成大错。

     开始时候,还是小雨。我快步疾走,谁想到一上小桥,竟然下起小薄子来。这条桥也有几十米长,前后无路,只好狂奔。好一阵猛跑,到了对岸,想避避风头,嘿,停了。郁闷!继续走,又下,很郁闷!再走,下的大了,疯了,彻底疯了。什么都不顾了,一阵狂奔,犹如丧家之犬,一溜烟的跑回家里。

    头发不但湿了,而且冷的头皮发麻。还好咱有吹风机,赶快行动。不仅心中感激起之前的小徐给我留下这么好的东东。

    但是傍晚的时候,我去跑步路过小桥时。远处的城堡后面,竟然在天边挂了一道大大的彩虹。非常漂亮。路过的行人都会驻足观望。还有的拿出相机在取景。我也拿出手机,照一两张,也算解得中午的郁闷之气了。

    呵呵,请看大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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